惩戒教育应遵循的五大基本原则(二)
教育美文
惩戒教育应遵循的五大基本原则(二)
无规矩不成方圆
——教育惩戒应遵循的五大原则
(摘选自著作《教师必须掌握的教育惩戒艺术》)
3.惩戒的依法性原则
社会发展已经步入了依法治国的时代,人们的法制观念也越来越强,所以每位教师不能凭着对教育惩戒想当然的认识,随意延续几千年来教师可以对学生随便实施体罚的传统。我国是世界上对体罚明令禁止的国家之一,而且在多部法律中都有所体现。从事教育事业是光荣的,行使职业权力也是应该的,但是我们千万不能因此跌入违法的雷池,要切实做到依法实施教育惩戒。这具体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要明确谁可以实施教育惩戒。
对于犯错的学生,谁可以实施教育惩戒?这似乎不应该成为一个问题,大家都会想到教育惩戒者应该是教师。其实,对此我们还应有进一步的认识。一般而言,学生违反规范的情节轻微,其惩戒主体是主管教师,班主任负责教育惩戒的时候居多;学生违反规范的情节较严重,处分也相对比较严重,这时的惩戒权在学校,学校或校长代表教师群体来实施惩戒;学生超越了校园规范的违法行为,学校已经无权处理,应由司法机关来处理。教育惩戒行为不是任何人随便可以实施的,其他未经法律授权的个人和组织不得成为惩戒主体,不拥有教育惩戒权。据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班干部没有惩戒其他同学的权力,学校没有代表司法机关处理学生违法行为的权力,教师个人也没有对学生做出严重处分的权力。了解了这些,我们就不会转嫁教育惩戒权或越权行使教育惩戒了。
(2)要了解惩戒学生什么的问题。
教育惩戒的对象是什么?教育惩戒的对象应是学生的特定越轨行为,而不能是学生个人或其身体、心灵。教育者永远不能忘记,作为教育手段之一的惩戒方式,其根本目的在于促进学生行为的规范,其针对的只能是越轨行为本身。在惩戒中,要坚持“对事不对人”的基本原则。在判定学生的行为是否越轨时,要注意以下几点:学生的行为确实违反了学校或班级的规定;这种违规行为确实对班级或学校纪律产生了破坏,客观上造成了一些危害,不惩戒就无法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就不能保证学生个体的教育利益及健康发展;学生违规行为的危害确实是由于学生自身有过错与过失造成的;对于这些越轨行为,学生本来有能力控制其发生与发展,但学生未进行控制等。如果学生的违规行为满足了上述四点,教师就可以实施教育惩戒。一般来说,学生的行为较少影响他人时,如不专心听课、作业未完成等,这仅是学生个人的价值行为,教师应该通过合理的方式方法加以引导,不能对其实施过于严厉的教育惩戒。如果是严重影响教育活动正常秩序的行为,如携带危险物品入校、扰乱课堂、打架等,教师或学校则必须给予严厉的教育惩戒。
(3)实施严厉的教育惩戒应按照一定的程序。
我们要注意,教育惩戒的程序是从法律实施中借用过来的,特别是实施严厉的教育惩戒应该像法律那样规范化,按照一定的程序执行。因为这样可以有效地保护学生或教师的正当利益,防止他们受到不良侵害。教育惩戒程序的适当,要求程序本身合理、合法,实施步骤上要公平、公正。为确保教育惩戒程序的适当,学校或教师需要做到以下几点:①要对学生的违规行为做充分的调查,学校或教师要充分了解学生的违规情况,保证调查实事求是,并做好记录。②在做出一些严厉的教育惩戒之前,要让学生和学生家长了解,允许其提出申辩意见,然后学校或教师再形成具体的处分决定。这样可以充分保障学生的权利,防止学校或教师的惩戒失当。③适当公布教育惩戒信息,让大家了解处理结果,特别是对涉及大多数学生利益的违规行为的教育惩戒,但是这种公告应当注意对学生隐私权的保护,不能在公告中披露有损学生隐私或人格的内容。④学校要建立教育惩戒档案,它是对学校处分决定的记录,包括将处分结果记录在学生学籍档案中和学校有关部门的档案材料中。当然,上述讨论主要是针对一些比较严厉的教育惩戒而言的,不代表教师的所有教育惩戒都要按照上述步骤实施。但是,根据具体情况,尽量规范教育惩戒是非常必要的。
(4)防止教育惩戒触犯学生的法定权利。
我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指出了学生作为未成年人所具有的一些权利,比如学生具有受教育权、人身权等权利,这些权利又包含了一些细小的权利。惩戒学生本身是教师基于自己的职业所拥有的一种权力,同时也是教师应尽的义务。但是,由于目前国内还没有教育惩戒的相关规定,所以教师在操作时缺乏具体指导,随意性很大,再加上教师惩戒权的行使往往是以行政管理方式出现的,惩戒双方的权益不对等,带有一定的强制性。在这种情况下,教师在惩戒过程中享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这更加深了学生在惩戒中的弱势地位和无力状态。这就需要对教育惩戒权中的学生权利保护给予特别关注,要求教师在行使惩戒权时做到合法、合理、公正,最大限度地防止学生的权利受损或被侵害,并在事后提供可行的救济措施及渠道,切实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但是,这并不是说教育惩戒遇学生权利而色变。比如,管理权与学生人身权之间发生冲突时,不能认为凡涉及学生人身权的处罚方式就是违法的,因为只要该处罚确实有助于学校教育目的的实现,并不超过必要的限度,就可确认其合法性。再比如,惩戒与学生隐私权之间发生冲突时,学校虽然无搜查权力,但当学校或学生面临严重安全威胁时,只要符合事先声明、合理怀疑、时机紧迫等条件,就可以采取“损害”学生隐私权的行为。
4.惩戒的教育性原则
建立班级规约,实行惩戒制度,目的不仅在于树立纪律、校规的权威性,更重要的是引导学生健康成长,对学生进行合理的教育,让学生实现更大的发展,即教育惩戒必须服务于教育的目的和出发点。要让惩戒彰显其教育性,在实施中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教育惩戒确实是为了戒除不良行为。
惩戒的出发点不是为了使学生因惩罚而感受痛苦和耻辱,教育惩戒其实是一种不得已的手段,我们要检验教育惩戒的效果,主要应看其对学生越轨行为的矫正情况。采取过失自负式的惩戒,它是让犯错误的学生为自己的错误行为承担责任的一种处罚方式,如毁坏公物或别人的东西必须赔偿,值日不认真的学生要重新值日,学生上课时间内睡觉要做短时间的罚站,当天的作业没完成不允许参加课外活动等。这种惩戒的目的就是让学生为自己的一言一行负责,做错了事要及时弥补,尽早戒除不良行为,让学生懂得什么是责任,从而培养学生的责任感。所以,教育惩戒要强化“戒”的目的,淡化教育惩戒带给学生的痛苦。若能够不给学生带来痛苦,又能达到“戒”的目的,那是最好不过了。
(2)教育惩戒要尽量让学生获得个人发展。
有些教育惩戒虽然能够戒除学生的不良行为,但是它们不一定能让学生获得积极的发展。如果教育惩戒既能够戒除学生的某些不良行为,还能让学生在某些方面获得发展或提升,那就更会彰显惩戒的教育性。当代教育专家魏书生就为我们树立了很好的典范。例如,学生犯错误后,他一般不是直接批评、训斥、体罚或变相体罚,而是根据学生的个性,让学生写犯错误的说明书、写心理病历、唱一首歌、做一件好事、画一幅画等。这样的方式不仅锻炼了学生的语文写作能力、分析问题的能力,还陶冶了学生的个人情操,培养和发展了学生的积极方面。这一良好的效果缘于惩戒没有刻意追究学生的错误,而是采取了积极引导的策略。发展性的教育惩戒方式避免了单纯惩戒带来的消极影响,调动学生积极发展自己,鼓励其做出更多亲社会的行为。
(3)要做好惩戒后的帮扶转化。
教育惩戒的目的是为了教育学生,让学生改正自己的错误,即让学生按照我们的教育目标期望的方向发展,绝不是为了让学生的违规行为受到报应。教育惩戒措施多有些惩罚性,实施中常常带给学生一些消极的心理影响。因此,在实施教育惩戒之后,我们应该做好帮扶转化工作。要跟学生继续谈心,让学生了解惩戒的教育目的,鼓励学生做出积极的行为,坚决防止让学生因为受到惩戒而被伤害或由此变得破罐子破摔了。也就是说,帮扶转化的作用在于尽量发挥教育惩戒的积极作用,避免或消除惩戒的副作用,让教育惩戒真正成为我们手中的教育利器。
(4)坚决杜绝一些反教育性的惩戒措施。
所谓“反教育性”惩戒,是指学校组织或教师个人采用不正当手段企图消除受教育者某种行为的劣性管理方法。这些惩戒方式随意性大,使用方便,且能短时间控制和削弱学生的某些消极或不良的表面行为,因而不少教师将其作为教育和管理学生的一种经常性手段。其主要形式有三种:①体罚和变相体罚。这类惩戒可以说是中小学中最一般、最常见的形式,如罚跑步、揪头发、打耳光等,这种管教方式会让学生变得自卑,也极易引起学生的反抗。②心罚。通常指教师用不当的语言或行为方式对学生施行的心灵惩罚。其具体表现形式为:讽刺挖苦、嘲笑责骂、冷落、孤立隔离、歧视侮辱、公开学生的隐私、让学生当众出丑等。从表面上看,这种惩戒方式既不伤学生的身体,又不增加经济负担,但它是最可怕的,因为一般的身体伤害容易被遗忘,而心灵受到的伤害却很难愈合,甚至根本不能愈合。若学生经常受到这种惩戒,性格内向的学生容易产生自悲心理和退缩行为,性格外向的学生易产生攻击他人、敌视他人的行为。它的伤害力要远远超过肉体上的伤害。③罚款,即经济制裁,对违反规定的学生实施罚款。如此,手头宽裕的学生往往交钱了事,甚至屡罚屡犯;手头紧张的学生则往往采取欺骗家长、亲戚的手段,甚至进行偷窃以上交罚金。所以,这种惩戒只能是事与愿违,没有什么教育效果,教师的形象也会在学生的心目中大打折扣。
反教育性惩戒的实施,会严重影响到学生生理、心理的发展,而且会导致他们产生强烈的社会否定感,从而妨碍他们的社会性发展;它会影响教师的工作情绪,损害其身心健康,也会影响教师的社会地位和人格魅力,引起师生冲突进而造成师生关系紧张,更有甚者,如果家长卷入到教育惩戒纠纷中来,会让事情越闹越大,媒体再进行报道,最后感觉难以收场的就是学校和教师。所以,我们对这种惩戒方式坚决反对。反教育性惩戒很多也是我国现行有关法律和教师职业道德所不允许的,极易造成教师的违法行为。
5.惩戒的伦理性原则
中小学教育中的教育者和受教育者都是教育活动的主体,二者处于平等的地位。教育惩戒是发生在师生之间的一种教育行为,所以教育惩戒应该遵循师生的伦理性原则,这是对教育者惩戒行为的基本道德要求,违背师生伦理关系的惩戒也是不合时宜的。那么,如何做到教育惩戒符合伦理性原则呢?
(1)要尊重学生的人格。
尊重学生是指教师要把学生“当人看”,当做活生生的、具有独特存在价值的个体来看待。人格和尊严是人之为人的最重要和最宝贵的东西,渴望得到别人的尊重,是人的一种普遍需要。尊重学生最起码和最基本的就是要尊重他们的人格,友好平等地对待学生,不粗暴地压制学生,本着对学生的人格报以尊重、关切与爱护的态度施行,不应有丝毫侮辱学生的成分。当学生出现某种不良行为时,对学生进行说服教育,要使学生明确教师谈话的目的是让学生认识到自己所犯的错误会产生不良后果。惩戒时,教师可以提出几种惩罚方式让学生自己选择,使学生首先感到自己有道德选择的自由;其次产生做错事必受惩罚的理解心理。这样,学生就会以积极的心态正确对待惩戒,从而避免由教师简单的教训所造成的身心损害及逆反心理,最终达到提高学生道德水平的目的。尊重学生还集中地表现为对学生个性的尊重。学生的个性是每一个学生个体存在价值的集中体现,尊重个性体现为在学生提供一个开放性的教育环境,打破划一的目标、划一的内容和划一的方法,尊重学生多元化的发展需求。
(2)要信任学生。
信任是一种特殊形式的尊重,它不仅是一种教育的要求,也是对教师的一种道德要求,任何惩戒手段的使用都必须以对学生的信任为前提。只有在信任的基础上,惩戒才有可能发挥出应有的教育力量。教师把学生当成什么样的人来对待,就是要把学生培养成什么样的人。学生的诚信品质是不可能在一个充满怀疑、猜测甚至敌意的环境中养成的。不尊重事实、不听解释、不问原由地一味惩罚,就是对学生不负责任的表现,更是对教师神圣职责的亵渎。教师对学生的极不信任,也会影响学生人格的正常发展,导致学生将来也不信任别人。我们应该相信学生,相信学生具有潜能和可塑性,在这样一种学生观的基础上进行适当的教育惩戒,不会让学生产生对教师的敌意。
(3)要懂得关爱和宽容学生。
作为教师,我们应该深深明白:我们面对的是正处在身心发展阶段的学生,学生的错误也是身心发展过程中很自然的现象。我们没有必要对学生的错误深恶痛绝,没有必要因为学生的一些小错误而对其产生厌烦感。我们应该宽容和接纳学生的错误,要时时对学生的成长充满关怀。需要指出的是,关怀决不是单方面的、强权的、自以为是的,真正的教育关怀不完全取决于关怀者一方,还取决于对被关怀者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如果出于善性的目的,却起了不好的作用,那么这也不是什么真正的关怀。只有当教育惩戒充满了教师的爱和宽容的元素,所采取的措施对学生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教师的惩戒才会显得更有力量。
(4)要体现公平、合理原则。
教育惩戒的伦理性原则还要求教师的教育惩戒做到公平、合理。公平,就是教师惩戒权的行使应当公正。对学生一视同仁,不能厚此薄彼,不能受定势因素和个人好恶的影响,更不能受教师自身情绪的影响,教师应该公正合理地行使惩戒权,绝不可以因为某个学生学习好或教师与某个学生的家长关系好就区别对待。学生对教师的偏爱是极其敏感的,一旦觉察到教师的不公正,就会受到心灵的伤害。合理,即教师惩戒权行使的时机、场合和方式都应该慎重选择,做到恰当合理,以达到最佳教育效果为目的。需及时予以惩戒的,教师就义不容辞地行使惩戒权;需在特定场合给予学生教育惩戒的,教师也应该毫不犹豫地进行惩戒;在选择惩戒方式时,需结合学生的性格和性别特点等加以选择。公平、公正地对待每一个学生也是我们师德的基本要求,每个孩子都应该是我们教师眼中的宝,他们存在差别,但是各有其长处和优点。我们需要警醒的是,没准在我们轻视的眼神中、在我们的教鞭下就有未来的爱迪生、爱因斯坦,每个孩子都会成为国家的栋梁,我们没有理由不公平、公正地对待他们。
教育惩戒的艺术性原则、科学性原则、依法性原则、教育性原则、伦理性原则体现了实施教育惩戒的基本要求,在国家没有明确法律规范的情况下,这五大原则对我们的教育惩戒能起到很好的指导、规范和评价作用。
编辑/司晗琪 审核/杨晓蕾
(资料来源于网络,仅供本校教师交流、学习之用,请勿外传。)
如涉及侵权,请电话联系0375-7267617、7267633、7267630删除。

关注公众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