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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平顶山市第三高级中学章程(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和现代化教育,依法治校、依法治教,规范办学行为,提高办学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下简称《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和有关国家的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平顶山市第三高级中学。

            学校地址: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路275号院

    第三条  平顶山市第三高级中学是依法由河南省平顶山市政府于2007年7月批准成立,由平顶山市教育局主管,为一所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按照上级颁布的校历安排教育教学工作,修业年限:普通高级中学(以下简称“高中)三年。

第四条  学校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努力办人民满意的学校。

第五条  学校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与生产劳动相结合,使受教育者成为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  本校行使下列权利: 

㈠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㈡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㈢按照上级制定的政策和计划招收学生; 

㈣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 

㈤按上级规定给学生颁发毕业证、结业证; 

㈥管理本校教职工,实施奖励或处分; 

㈦管理、使用本校的场地、校舍、设施和经费; 

㈧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本校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七条  本校履行下列义务: 

㈠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 

㈡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㈢维护学生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㈣关心学生身心健康,为学生成长提供良好的条件和环境。

㈤以适当方式为学生及其监护人了解学生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㈥完成上级及主管部门交办的其它任务,承担相应的社会工作。

第八条 办学目标:高品质、现代化、办特色、创示范

第九条 办学理念:为了每一个学生的一生,让每一个学生走向成功

第十条 办学特色:因材施教,实施成功教育

第十一条 校训:博学、励志、诚信、尚美

第十二条 校风:文明、守纪、崇善、创新

第十三条 教风:厚德、爱生、敬业、求真

第十四条 学风:勤学、慎思、进取、有恒

第十五条 校徽:

标志以汉字“三”和“钢笔尖”为设计元素进行夸张、变形等艺术造型处理,寓意第三高中的教育属性,体现第三高中培养学习型、创新型人才的治校方针。

    钢笔尖向上的造型,展现学生勤奋学习、努力拼搏的精神面貌。下方“三”字造型象征一本本打开的书,又像茁壮成长的幼苗,寓意学生在学校的快乐学习和健康成长,也寓意学校教师用一双双手帮助学生开启智慧人生的大门。

标志整体造型为圆形,色彩选用象征生命和希望的绿色,寓意第三高中不断蓬勃发展的美好前景。

  第十六条 学《我心飞翔》

    歌词是:

1.鹰翔古应国,风雅耀华章。平顶山下,是我生长的地方。 2.物华天宝秀,人杰地灵光。中原明珠,是我可爱的家乡。 1.啊,三高,春华和秋实并茂,朝阳与晚霞同享。听,书 2.啊,三高,桃红和柳绿竞艳,秋菊与丹桂争芳。看,年 1.声琅琅,啊,歌声飞扬。求知思进取,为人须自强;共 2.年桃李,啊,岁岁芬芳。以人为根本,教书育栋梁;治 1.处讲文明,做事诚为上;奋发竞风流,不负好春光。雄 2.学讲严谨,创新天地广;筑我中国梦,使命勇担当。雄 1.鹰展翅我心飞翔 2.鹰展翅我心飞翔,我心飞翔……

第二章 学校的组织

第十七条  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事业法人代表,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行政管理、后勤服务等工作。

 第十八条  校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重大事务决策权。主持召开校长办公会议、行政办公会议,在综合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校长对学校的发展规划及其它重大行政事务有最后决定权。

    (二)自主招生权。 按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招生政策和计划,组织招生,并依据有关部门审批的项目和收费标准收取有关费用。  

    (三) 财务、基建审批权。学校财务在校长的领导下实行一支笔签审批制。除重大基础项目须请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外,有权决定一般建设项目的列项与实施。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经费,保护和管理财产。

    (四)教育教学工作的指挥权。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和法规,积极实现办学目标。

    (五) 行使国家、学校上级主管部门及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校长履行以下义务

(一)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和法规。遵循《宪法》和《教育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依法治校,认真组织开展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保护师生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执行教育教学法规文件,保证教育计划和课程标准的执行,维护学校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确保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逐步稳定提高,争创特色学校和文明单位。

(三)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和管理,组织教师学习政治与钻研业务,注意培养班主任、中青年教师和业务骨干。

(四)严格执行财务制度,管好校产和财务,加快校园、校舍、教学设施、设备等硬件建设,努力创设适合老师和学生共同成长的教育环境。

(五)坚持校务公开健全完善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制度落实“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凡属重大事项、重要干部任免、重要事项安排、大额资金使用,必须按照民主集中原则,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校长应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支持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独立开展工作,充分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中的作用,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

(六)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指导和监督。定期向教育行政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请示和报告工作,重大问题随时报告。

(七)强化法制安全教育,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证师生的人身安全。 

(八)努力学习,钻研业务,不断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做到廉洁从政,以身作则,为人师表,团结协作,开拓进取。

(九)领导组织德育工作,发动全体教职员工,坚持教书育人、育人为本,全面发展的理念,不断加强和改进学生的思想道德建设工作。 

(十)领导组织教学工作,坚持以教学为中心,按国家规定开齐开足课程,正确指导教师进行教学活动。关注学生成长,尊重学生的个性和个体差异性,尊重学生自身独立的生命价值,满足学生的各种兴趣,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面向全体学生。

第十九条  学校设立党总支部委员会(简称党总支)总支书记负责学党组织全面工作,在上级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党总支的具体工作由总支干事负责,党总支下设党支部,按党总支要求做好各项工作

第二十条  学校党组织的基本职责

学校党总支是党在学校基层组织的战斗堡垒党总支要充分发挥学校党组织的领导核心、政治核心等作用。政治核心作用主要体现在:

   (一)认真落实党总支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加强纪律建设,坚持把纪律挺在法律前面,健全完善对党员干部的监督管理机制,并负责组织实施。把党的纪律融入立德树人和教育改革之中,以优良党风政风带动优良师德师风。

   (二)认真落实党总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主体责任。坚持从严治党,把党的作风建设融入到各项工作之中。强化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教育,把“一岗双责”落实到每个部门,每个教职工,增强党员干部、教职员工廉洁从政、廉洁从教意识和拒腐防变能力。

   (三)对包括行政负责人在内的每个党员在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遵纪守法,联系群众,以及他们的思想、作风、道德品质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监督,保证本校工作任务的完成;

)协助行政领导改进工作,提高效率,克服官僚主义,坚持和完善行政领导负责制;

)参与本校的重大问题的决策;

)加强党总支的自身建设,领导思想政治工作和学校工会、共青团、妇女等群众组织,全面贯彻党的知识分子政策、民族政策、宗教政策,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并把了解到本校工作中的不足问题通知行政负责人或报告党的上级组织。

 党总支的基本任务: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团结、组织党内外的干部和群众,努力完成本单位所担负的任务。

(二)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

(三)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提高党员素质,增强党性,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

(四)密切联系群众,经常了解群众对党员党的工作的批评和意见,维护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充分发挥党员和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发现、培养和推荐他们中间的优秀人才,鼓励和支持他们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贡献自己的聪明才智。

(六)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做好经常性的发展党员工作。

(七)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法政纪,严格遵守国家的财政经济法规和人事制度,不得侵占国家、集体和群众的利益。

(八)教育党员和群众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第二十一条  学校设校长1人,副校长3-4人,副校长受校长委托做好分管的工作,分别主管教学、德育、行政、宣传、教研、后勤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  学校设办公室、教务处、政教处、教科室、总务处、膳食科、保卫科、公寓科、团委、工会、信息中心等十个科室,科室主任通过程序竞聘上岗,按照相应的岗位职责行使管理职权。

第二十三条  学校定期召开党总支会议及扩大会议。参加人员为总支书记、副书记、总支委员(副校长)、办公室主任、总支干事,校党总支会议原则上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内容主要是组织班子成员学习以及对学校发展等重大问题的讨论。

 第二十四条  校长办公会是学校日常行政工作决策会议,讨论决定学校行政工作事宜。班子成员应关心全局工作,积极参与集体领导,并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履行各自职责。校长办公会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由校长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五条  学校每周召开行政例会,参加行政例会的人员由学校领导、各处室正副主任年级主任组成,会议内容为总结当周和安排下周的工作,协调处理工作中的问题和困难。

    第二十六条  学校办公室是学校行政的综合办事机构,其职责是:做好校长办公会、行政办公会和全体教职工大会的准备、组织、记录等工作。组织起草学校综合性文件或报告、学校工作计划和总结。做好学校人事、劳动工资调整、年度考核、教师节评先、职称评审和对内对外宣传工作。

 第二十七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民主评议的基本组织形式。教代会是学校最高权力机构。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三年一届,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按照上级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行使职权,其基本职责是: 

(一)听取学校及工会的工作报告,审议学校重大决策、财务预决算、改革措施和规章制度,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积极支持校长履行职责,及时收集、反馈教职工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对学校工作实行民主监督;   

(三) 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四)对学校做出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法令、规章的决定提出改正意见,监督校务公开的落实情况;    

(五) 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关心教职工生活;

(六) 根据有关规定对学校工作及行政干部的工作进行评议,根据主管部门的部署及有关组织程序参与民主推荐学校行政领导人员的人选。 

第二十九条  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审议决定的事项必须进行表决,教职工代表大会应当有2/3以上教职工代表出席大会,经到会正式代表过半数同意,表决方有效。

    第三十条  学校工会是学校教代会的常设机构,是在学校党总支部领导下的群众组织,其职责是:根据工会章程,协助学校领导班子筹备召开教代会。执行上级工会、教代会和校领导班子的决定和决议。组织开展妇女工作、教职工文体活动、爱心捐助、帮扶困难教职工等工作。

 三十一  学校实行校务公开,校务公开的原则和范围参照政府机关政务公开的原则和范围。

    第三十二  学校按照要求聘请法制副校长1至2名,负责学校的法制教育,为学校进行法律咨询。

第三章 学生与学籍管理
    第三十三 学校教务处负责学生的录取工作,凡按规定被我校录取的学生,办理学生学籍,建立学生档案。在校学有下列权利:

(一)享受平等教育。对学校或教师不公正待遇,有权提出申诉。

    (二)在学习成绩和操行评语等第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毕业(肄业)证书。

(三)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实践活动,参与评议学校各项管理和教育工作。

(四)享受国家有关的各项救助政策,接受社会团体和个人的资助。

第三十四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接受学校的教育,接受老师和家长的批评和指导。 

(二)尊敬师长,文明有礼,学习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养良好的思想品德,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

(三)勤奋学习,完成国家规定的学习任务,立志成才。

(四)积极参加学校开展的各项教育教学及社会实践活动。

    第三十五  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学校按照政策通过各种形式进行资助,对思想品德好、学习成绩优秀、参加各项竞赛取得优异成绩和对社会对学校做出重大贡献的学生,给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六  对严重违犯法律法规的学生,交司法部门处罚。对违反《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的学生,根据《平顶山市第三高级中学对违纪学生的处分条例》予以处分。

                  第四章  教师和职员

第三十七 学校实行教职工与年级部、处室双向选择的聘任机制,实现人力资源的优化组合,尽可能让教职工找到适合自己的岗位。校长通过校务会确定各年级部、各部门的编制,确定各年级部、各部门相应的薪酬总量,确定双向选择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八条  学校实行处室指导下年级负责制年级部主任负责本年级的教育、教学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在相关处室指导下,团结带领本年级全体老师,完成学校规定的各项工作,树立良好的班风、级风,提高本年级班级管理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

第三十九  新入职人员必须执行国家事业单位“逢进必考”政策,并根据学校编制和实际需要,按照程序录用教职工。新入职人员在完成教学工作的同时,必须有两个部门、三年以上的部门工作经历。

第四十 学校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履行《教师法》、《义务教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同时要加强师德修养,遵守职业纪律,尊重和爱护学生,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廉洁从教。坚持以正面教育为主,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严禁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四十一  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等合法权益,按照相关政策为教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四十二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支持鼓励教师参加进修或其他方式的继续教育培训,支持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鼓励教师积极参加教育教学改革和现代课堂教学活动,要求教师掌握信息技术教育技能,在教育教学场所推广和使用普通话。  

 全体教职工都必须履行教职员工聘任合同,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一切规章制度。 

第四十三 学校根据需要聘请临时工作人员时,须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由主管部门负责聘用,签订相关合同,并在校办公室备案。 

第四十四 学校每年按照规定对教职工的思想品德、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按相关规定使用。

 第四十五  学校教师、职员和工人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和学校建设等方面成绩优秀的,由学校予以表彰、奖励。学校对违反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在工作中产生错误的教师、职员和工人予以教育、批评和处理。教师、职员和工人认为合法权益受到学校侵犯或对学校作出的处理不服,可向教育局和劳动仲裁部门提出申诉。

 第四十六 根据学校发展情况,学校努力改善教职工工作和生活条件,逐步提高福利待遇;学校依法维护退休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由学校办公室具体负责离退休教职工的管理和福利等方面的工作。 

第五章 德育管理 

第四十七  学校将德育工作摆在学校工作的首位,主管德育副校长领导下,由政教处负责德育管理工作,各处室、全体教职工全员参与,认真落实立德树人的原则,切实做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第四十八 学校设立德育领导小组,充分发挥党组织、教代会、各处室、共青团、年级部、班主任、任课老师学生会在德育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第四十九  学校以班级为教育教学工作的基本单位。班主任是班集体的组织者、教育者和指导者,并负有协调本班级各科的教育工作和沟通学校与家庭、社会联系的责任。德育副校长负责班主任的聘任,由政教主任牵头,与教务主任、年级主任一起选聘,并报校长办公会审批备案。 

    第五十   校团委在学校党总支领导下开展工作,其工作职责根据上级团组织的工作要求,围绕学校中心,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团的工作制度制订团的工作计划,召开相关会议,研究决定团内重大事宜。负责指导学生社团工作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学生社会实践、青年志愿者活动配合政教处和班主任做好学生的管理和德育工作

 

第五十一条 学校贯彻实施《国旗法》,每天升降国旗,每周一举行升旗仪式,唱国歌和国旗下讲话,接受爱国主义教育。

五十二  学校根据学生的年龄特点和心理特征开展德育工作,建立、健全德育管理制度,做到德育管理系统化、规范化、科学化,积极组织学生参加德育培训和社会实践活动。

    五十三  学校成立家长委员会由各年级家长代表组成,并设年级家长分会。每届家长委员会任期三年,成员由5-10名家长组成。负责沟通学生教育、学校管理的相关事项。对一定时期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提出建议,对学校相应管理制度提出修改意见,对与学生工作相关的诸如行为规范、食堂管理、住宿服务、校服选用等事项提出建议。学校相关部门必须及时听取,随时协商,并做出回应。

第五十四  学生会是在政教处领导下的学生民主自治组织,是学校与学生联系的桥梁和纽带。对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事项,应通过学生会广泛征求学生意见。每年召开学生代表大会,对学校相关事项可以提出建议案,学校相关方面必须做出回应和改进。

    

第六章 教学及教学研究 

第五十五条 学校的教学和教学研究工作,分管业务副校长领导下教务处主任和教科室主任分工负责管理,按照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教学大纲和课程计划进行教学工作,开展教育教学和教学研究工作。

 第五十六 坚持以教学为中心,积极推进新课程教学改革,开展教学研究,更新教育观念,改进教学方法和考试办法,采用现代化教学手段,提高教学质量。 

 第五十七条 教务处负责学校的教学常规管理,认真抓好备课、课堂教学、批改作业、课外辅导、考试各个环节的管理。学校教务处组织好期中考试、期末考试,认真做好学生成绩的统计和分析工作。年级部、教研组结合教学实际,在教务处的指导下组织考试,并认真组织教学质量评估活动。 

 第五十八条 重视、支持和指导教师开展教育科研活动,保证必要的教育科研经费,学校的教育科研工作,由教室负责领导和管理。加强教师的专业化培训,全面提高教师队伍素质,积极引导教师强化自我发展意识。

 第五十九条 学校按学科设立教研组。教研组长由主管校长负责聘用,报校长办公会审批备案。教研组长在教务处、教科室的领导下,组织好本教研组的教师开展教学研究活动,贯彻落实学校的教学计划。各年级设学科备课组,组长由教务处聘任,备课组长组织集体备课、学科研讨等活动。

 第六十条 学校设信息中心,负责学校有关网络工程、网站建设、信息技术、多媒体设备等方面的技术咨询、维护和管理工作,做好教职工的信息技术、多媒体应用等方面的指导和培训,不断促进学校的信息化建设水平。

 第六十一条 教学坚持面向全体学生坚持因材施教的原则,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和教师的主导作用,重视基础知识教学和基本技能训练,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六十二条 任何班级不得随意自行停课,不准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的庆祝、演出等活动。若因特殊情况需要停课,须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实施。

 六十三条 学校根据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公布的《中小学用书目录》选择教材及每科一种教辅资料。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强制学生购买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之外的书籍、报刊、试题、练习题等各种名目的学习辅助材料。 

 第六十四条 校严格执行《学校体育工作条例》,通过体育课和其他形式的体育活动增强学生体质,培养学生基本的运动技能和坚持锻炼身体的良好习惯,保证学生每天有一小时参加体育活动,学校每年举办一次体育运动会和多次体育单项比赛。 

第六十五条 校开设体育、音乐、美术、播音主持等特长专业。成立特长生教育机构,制定特长训练计划,提供必要的培训经费,保证特长生教育工作的健康、有序进行。

第六十六  学校开设综合实践活动课,组织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劳动技术教育、社区服务等活动,培养学生热爱劳动、热爱劳动人民、珍惜劳动成果的思想,培养从事自我服务、家务劳动、公益劳动的能力和习惯。本校重点开发校本课程,组织学生参加研究性学习活动,培养学生研究性学习能力。 

第七章  后勤管理

 第六十七条 学校经费来源以国家财政拨款为主,自筹经费为辅,同时,积极争取社会各界的捐资助学。学校必须规范收费行为,严肃收费纪律,按照上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依法向学生收取规定费用。 

 第六十八条 学校后勤工作在分管后勤副校长领导下,由总务处、膳食科、公寓科等分工具体负责。坚持为教学服务、为师生生活服务、为学校管理服务的原则。

第六十九条 总务处负责学校的财务、基本建设与维修、固定资产管理、政府采购、校园绿化、节能减排等工作。保证教育教学设备设施、各种活动和日常办公的物资供应,保证日常水、电、暖气的供应,管理好学校的财产和财务,组织学校年度及中期预算的编制,改善办学条件,美化校园环境。

第七十条 膳食科负责学校食堂的组织管理工作,制定并落实食堂经营管理计划和措施,统筹安排在校师生每日及各种临时用餐的供应。负责食堂各种设备的日常管理,严格执行食品卫生安全制度,确保食品安全。组织领导师生食堂管理委员会开展对学校食堂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十一条 公寓科负责学生的住宿和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完善各项工作管理制度做好学生宿舍安全稳定工作,引导学生提高自律意识培养学生自理能力良好的生活习惯 。

七十二条 建立健全财务制度。要严格遵守国家财经制度和财经纪律,日常财务支出由校长审批或由校长委托审批。大型设备购置,大额经费支出由校长办公会决定。每年校长向教代会作学校财务开支工作报告,接受群众的监督和接受上级财务和审计部门的检查。

    七十三条 学校按校园建设整体发展规划有计划、按步骤合理地进行基本建设和维护管理。 

     七十四条 切实加强校产管理、严防公物流失和浪费。学校按相关制度有效管理。

第八章 卫生保健及安全 

 七十五条 本校严格执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建立、健全卫生工作制度,做好师生的卫生保健工作。 

 第七十六条 校设卫生室,负责日常卫生保健、配合相关部门组织师生体检、管理师生健康档案、监督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等工作。 

 第七十七条 本校不断改善环境卫生和教学卫生条件,认真开展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和食物中毒。 

 第七十八条 本校设立政教处领导下的心理咨询室,负责对学生心理健康指导,培养学生健康人格。 

     第七十九  保卫科负责学校的治安保卫工作,其职责落实上级关于安全工作的具体要求,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原则,齐抓共管,认真做好平安校园建设。建立健全安全工作规章制度,负责学校消防设施的日常检查及维护,消除安全隐患。加强学校内部治安管理,维护学校正常工作秩序。切实做好“三防”工作,负责开展法制、交通等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定期组织校内安全检查和应急疏散演练。加强对门卫、行政安全值班人员的管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八十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八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订需经教职工代表大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讨论同意,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八十二条 学校依据本章程,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学校原各类制度凡与本章程相抵触的,一律以本章程为准。 

 八十三条 本章程如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一律以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为准。 

 八十四条 本章程自学校教代会通过批准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