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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文明单位评选管理办法(摘录)

         河南省文明单位评选管理办法(摘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文明单位是指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两手抓,各项事业全面协调发展,精神文明建设成效突出,在社会上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的单位。文明单位是群众满意、社会认可,并经各级文明委组织考核,由地方党委、政府命名的综合性荣誉称号。

    第四条 全省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中央驻豫单位及其基层单位,实行独立核算、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事业单位,均可作为文明单位的评选对象。

第二章 评选条件

   第五条 文明单位评选基本条件

一、组织领导有力,创建工作扎实。

二、思想教育深入,道德风尚良好。

三、学习氛围浓厚,文化生活丰富。

四、管理科学民主,职工遵纪守法。

五、内外环境优美,环保工作达标。

六、业务水平领先,工作实绩显著。

 

第三章 申报评选

第八条 凡申报前12个月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参评:

一、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严重违纪违法;

二、3人(含3人)以上干部职工发生刑事案件;

三、单位发生重大安全生产或食品安全事故;

四、单位干部职工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第十条 文明单位分为全国、省级标兵、省、市、县(市、区)五个档次,省级标兵及以下档次文明单位由同级党委、政府命名。连续两年保持县(市、区)级文明单位称号的单位,可申报市级文明单位;连续两年保持市级文明单位称号的单位,可申报省级文明单位;连续两届(含届满当年)的省级文明单位,可申报省级文明单位标兵;获得过全国文明单位称号的省级文明单位,可直接申报省级文明单位标兵。省级文明单位标兵、省级文明单位每年评选表彰一次,五年为一届,届满当年须重新申报参评。

第十一条 省级文明单位标兵享受高于省级文明单位、低于全国文明单位的奖励待遇。全国文明单位从省级文明单位标兵中推荐产生。

第十二条 届满未被重新命名的,经考核确认,可享受下一级文明单位待遇。

第十七条 全省文明单位由各级党委、政府命名。行业(系统)主管部门不得命名下属基层单位文明单位称号。

 

第四章 指导管理

第十八条 文明单位实行分级管理。全国文明单位、省级文明单位标兵由省文明办负责管理。省级文明单位的日常管理工作,按照谁推荐谁负责的原则,委托所在省直、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文明办负责,省文明办不定期抽查。

第二十条 文明单位年度复查实行百分制。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年度复查测评体系,对在届文明单位进行年度复查,年度复查成绩按一定比例计入下届评选成绩。凡发生有本办法第三章第八条情形之一或创建工作严重滑坡的,撤销其文明单位称号。

第二十一条 在年度复查中,被复查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发生违纪违法案件,经纪检监察机关确认,与现工作单位没有关系的,不追究现工作单位责任;违纪违法行为发生在原工作单位的,追究原工作单位责任。其他干部职工发生刑事案件的,采取扣分制,区别对待自查与被查的情况,属自查案件的,每人扣2分;属被查案件的,每人扣5分。

第二十二条 被撤销文明单位称号的单位,不再享受文明单位待遇。属全国文明单位和省级文明单位标兵的,下年度起可申报省级文明单位;属省级文明单位的,下年度起可申报市级文明单位;属市级文明单位的,下年度起可申报县区级文明单位。被撤销的文明单位,其牌匾和荣誉证书由当地文明办负责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