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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成长

平顶山市第三高级中学教师培训管理办法(暂行)

平顶山市第三高级中学教师培训管理办法

(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教师培训管理,提高培训质量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平顶山市市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和《平顶山市机关财务管理规章制度》等,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教师包括学校校长及行政管理干部、教学辅助人员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培训,是指为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提高教育教学和专业管理指导能力,由平顶山市教育体育局审核主办或联合有关部门、单位举办,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备案的各类培训。

第二章 培训职责

第四条 由平顶山市教育体育局负责市级培训项目的统筹规划、计划审定、经费筹措和评估检查等。

第五条 培训项目实行计划管理,由学校教科室于每年10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专题培训项目方案报市教育体育局汇总。市教育体育局以本年度市教师培训项目及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培训经费为基数,进行审核。并向市有关部门报备案实施。

第六条学校负责培训报名工作,适时调整参训教师工作安排,为教师参训提供支持。参训人选一经确定上报,原则上不得更换。各参训教师应认真学习,遵守培训纪律,完成培训任务,根据承办单位要求,如实对培训组织实施过程、培训效果进行评价。

第三章 承办单位

第七条 根据培训项目不同特点,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竞争择优的方式选择承办单位。

第八条 申请承办培训项目的单位要根据培训项目要求,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认真制定项目申报方案。方案应包括培训目标、需求分析、培训内容、培训方式、培训师资、组织管理、特色优势、后勤保障、经费预算及预期效果等。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九条 承办单位要加强培训过程管理,做好培训期间及训后服务工作,按照国家、省、市培训费管理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培训费标准与支出,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安排与培训内容无关的活动。培训期间,要及时上报和宣传培训实施情况,每个培训项目上报不少于1期培训过程简报。及时将培训报道上传学校网站(含微信平台)并将简报的电子版和纸质版报送市教育局相关科室。

第十条 承办单位要严格按照培训方案开展培训工作,不得随意变更培训内容和调整培训师资,有较大调整变化的需报市教育局相关科室重新审定。

第十一条 参训教师应在规定时间内出发报到和返程归校。出发时间为开班仪式的前一天,返程时间为结班仪式的第二天。来往一律按照有关规定乘坐交通工具,交通费票据所载起始地点原则为直达,严禁绕道。严禁提前出发或延迟返程。

第十二条 参训教师应严格遵守培训班的各项规定,一般不得请假。因故确需请假的,须严格履行书面请假手续。经派出单位负责人同意后,请假半天以内,由承办单位核准;半天以上、一天以内,经县(市、区)教育部门核准后,报市教育局相关科室备案;请假两天及以上,由市教育局相关科室核准。请病假凭县级以上医院手续办理。

第十三条 培训期间,参训教师因各种原因缺席超过总课时10%的或旷课半天以上的,不予结业,不计学分。

第十四条 承办单位根据参训教师考勤情况、学习过程、课题研究、成果展示、实践研修等对参训教师进行综合考核,经考核合格的,由承办单位统一颁发结业证书并报市教育体育局相关科室备案。培训周期超过1周,在对学员进行综合考核时,可按照培训学员总数的10%推选优秀学员。

第十五条 建立参训教师汇报制度。学校为参训教师搭建汇报展示平台,参训教师在培训结束后30日内在本学校举办学习心得报告会,充分发挥培训辐射作用。

第五章 经费保障

第十六条 由市教育体育局单独举办的培训,参训教师培训费、资料费、食宿费等原则上由市教育体育局承担;由市教育体育局和学校共同举办的培训,由市教育体育局和学校共同承担。往返交通费等其它费用由学校承担。

第十七条 承办单位按照财政经费管理相关规定,建立健全机构内部培训经费专项管理制度,确保培训,经费专款专用,提高经费使用效益,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六章 总结评估

第十八条 承办单位在培训项目结束时应开展学员满意度调查和项目自评。满意度调查和项目自评应围绕培训内容、课程设置、授课教师、培训方式、项目管理、后勤服务等方面进行评价和分析。

第十九条 承办单位在项目结束后形成培训效果评估报告,于培训结束一周内报市教育体育局相关科室。评估报告应对项目开展的组织实施、培训效果、经费使用等方面进行总结,并对今后培训工作提出意见建议等。

第二十条 承办单位要及时收集和整理培训项目档案资料,于培训结束一周内报市教育体育局相关科室。培训档案资料包括:培训实施方案、培训课程资源(专家讲稿及教案、培训教学PPT、教学反思及学员反馈)、培训结业名单、培训专家名单、培训经费使用汇报、培训过程简报、培训工作总结、学员签到表、培训照片等。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平顶山市第三高级中学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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